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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

2007-10-305251

襄樊市中心医院中心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中心实验室的服务功能,规范实验室管理,保障各项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1.医院中心实验室的宗旨是支持全院医务人员跟踪国内外医学科技的最新进展,开展基础和临床科研,探索疾病诊治新技术、新疗法,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需求,促进医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2. 中心实验室隶属于医院科教处,其室内设施和研究设备归科教处统一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科教处委托药学部临床药学室承担、临床药学室主任负责。中心实验室向全院所有科室开放,协助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为各项科研工作提供场地、设备与技术支持。

  3. 进入中心实验室开展科研,须先由课题负责人填写中心实验室申请表,经科教处批准同意,通知药检室主任安排相应的实验场地,实验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中心实验室采用院内记账的方式由所在科室暂按每项课题500元费用支付实验室的管理和仪器设备使用费(实验室自开放使用起半年之内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暂不收此项费用)。

  4. 实验人员使用仪器前应了解有关使用规定,熟悉仪器性能和各种操作规程;贵重仪器、精密仪器须由实验室技术人员操作使用。因不听从技术人员指导,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而导致设备损坏,应视情节追究责任。

  5. 实验耗材及试剂由课题组用课题经费按医院有关规定自行购买、保存。

  6. 课题负责人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实验器材、设备,属医院公有财产,应登记入册,实验结束后应保留在实验室,严禁私自带走。

  7. 有毒、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需事先向实验室登记报知,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保管,否则后果自负。

  8. 本暂行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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