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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修实习人员住宿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7-10-305658

关于进修实习人员住宿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修、实习人员的住宿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1、经同意安排住宿者,必须交纳钥匙押金50元及住宿费后,领取钥匙,方可进入宿舍。不得擅自配置、转让房间钥匙。

2、住宿期间,自觉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任何人不得自行调整房间;不得留宿非本院进修、实习人员;不得在室内接待客人,大声喧哗;不得随意翻动他人物品。

3、为保证进修、实习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宿舍内一律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不准在室内烧液化气、生煤炉子。违者视情节,予以罚款、没收或终止进修(实习)等处理。对由此造成的恶劣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4、学习结束时,必须交出房间钥匙后,方可办理结业鉴定等离院手续。对逾期一月不办离院结业手续者,不予结业鉴定。

科教处、保卫处不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凡是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即通知原单位或学校,终止其学习,不办理结业手续,并扣除其管理保证金及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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